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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为持续提升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学科专业布局优化,自治区教育厅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教研〔2022〕4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8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提升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水平,系统构建学科建设体系,促进学科专业布局优化,完善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有效提高我区优势特色学科对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支撑服务能力,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一流学科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7年)》等,结合自治区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科建设项目包括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项目、一流培育学科建设项目、提质培育学科建设项目和学科群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施学科建设项目的基本原则为“规划申报、突出特色、聚焦需求、择优立项”。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是学科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立项、年检评估、动态调整和结项验收等工作;高校是学科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日常管理、资源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保证项目按期限、高质量完成;各学科作为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学科建设方案,落实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队伍建设等工作,管好用好项目经费,确保完成建设目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高校要紧密结合自治区和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谋划学科专业布局和水平提升,科学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申报。

第六条  各类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分别为:

(一)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申报单位被列入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当期规划,且符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关于建设时限的有关要求;

2. 申报单位为加强建设期内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二)一流培育学科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学科具备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在教育部最新一轮学科评估为C-档及以上,或在最新一轮学位授权审核中自治区推荐的博士授权专业学位类别;

2. 申报学科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支撑;

3. 申报学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学科或学科方向契合自治区重点行业产业发展需求,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突出支撑作用。

(三)提质培育学科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申报学科具备硕士学位授予权;

2. 申报学科有国家或自治区“一流本科专业”支撑;

3. 学科方向契合区域重点行业产业发展需求,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四)学科群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牵头申报学科须为自治区“一流拔尖学科”或“一流拔尖培育学科”;

2. 参与学科须具备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3. 学科群具备跨学科、跨学校、跨区域的结构特点,具有学科协同创新和交叉融合的合作基础;

4. 学科群建设目标聚焦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开展“卡脖子”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  高校应对拟申报项目的建设意义、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组织实施等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经公示后推荐至自治区教育厅。

第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组织对高校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和经费支持。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由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或其他自治区高等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支持额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年度财政预算动态调整。

第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与学科建设无关的开支。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及高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财务部门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学科建设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  高校要加强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照设定的年度绩效目标,认真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专家组织对学科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将会同财政厅开展部门监督和部门评价,对违规使用资金和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学科,将核减下一年度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满后,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期满验收结果将作为新一轮学科建设项目遴选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教研〔202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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