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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发展规划处章程
2021-12-15 12:22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发展改革和规划工作的科学论证,推进教师民主参与学校规划、管理的咨询工作,设立内蒙古科技大学发展规划处。  

第二条发展规划处是学校体制创新中于2012年6月在原高教研究所基础上新成立的机构,是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对学校的发展进行研究、论证、规划并贯彻实施的职能部门发展规划处的工作目标是及时跟踪和研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敏锐把握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动向,组织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对策研究,起草相应的改革、发展及相关工作的咨询报告,为学校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发展规划处的工作宗旨是“三个服务”:为校领导决策服务,为学校中长期发展服务,为各单位各部门运行服务。  

第四条发展规划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以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在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监督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高学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科学、协调发展。  

第二章构成与职能    

第五条发展规划处团队由校内教师担任,人数为6人。处长1名,副处长1名,正处级调研员1名,副主任1名,专任教师1名,科员1名。  

第六条发展规划处下设三个科室,分别为:政策法规科、事业规划科、高教研究室。  

第七条发展规划处的工作经费以发展规划处部门经费的形式,学校负责安排。  

第八条发展规划处的主要职能是:  

1.负责学校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2.负责组织制定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章程。  

3.负责组织专家对学校有关部门制定的人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设置及校内发展建设等具体规划等进行论证和评审。  

4.负责学校发展改革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对外重大项目的实施协调,组织和参与学校重大发展改革方案的起草和论证。  

5.学习、研究、借鉴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在发展、改革与建设方面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收集、整理在高等教育改革方面具有指导性、代表性的政策法规、典型经验等,掌握高校办学模式、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前沿动态,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6.负责组织本校高等教育方面的学术研讨活动。  

7.定期编辑《高教动态与参考》,为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供政策理论依据及相关动态信息。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发展规划处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处长或副处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发展规划处可委托一位或数位工作人员,和学校相关部处、院系人员一起,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对学校某项规划或涉及改革发展的方案进行前期研究、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发展规划处可邀请学校相关领导、校内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列席相关会议,就相关议案进行解释和沟通。议事会议在条件许可时应对师生员工开放,允许他们在经过许可的情况下旁听全体会议。发展规划处应及时公布工作动态与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发展规划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请假并说明事由。1年内4次以上缺席全体会议或3次以上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发展规划处会议资料中属学校未公开文件的,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在会后将会议资料全部交回,由发展规划处按密级要求统一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发展规划处负责受理。  

第十四条发展规划处的咨询意见及咨询报告,由发展规划处提交学校领导班子。  

第四章工作人员的聘任资格、程序与责任    

第十五条发展规划处工作人员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发展规划处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  

1)爱国爱校、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学校利益,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及业务能力;  

3)为学校正式在编或离退休的教师,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熟悉学校实际情况;  

4)承认并遵守发展规划处章程及其相关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发展规划处各项会议、研讨及调研活动。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的权利:  

1)参加发展规划处全体会议;  

2)因参与制定发展改革方案和规划需要,或对学校相关政策研究、评估需要,工作人员需获取相关资料,可要求发展规划处工作组提供;  

3)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各类调研活动,相关费用从发展规划处的部门经费中支出。  

第十工作人员的责任:  

1)工作人员必须向学校公共利益负责,尽心尽力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努力提升自身的知识水平与工作能力,正直、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2)工作人员向校领导班子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不得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3)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4)工作人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发展规划处以外的人员代行职责;  

 

第五章    

十九本章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如需修订,由发展规划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发展规划处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与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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